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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4.2 行业管理要求
  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沐浴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
  --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
  --足浴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席位配置不少于10个,且席位面积不得小于5㎡。
  5.1.2 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3 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5.1.4 足浴店内公共用具消毒间、储藏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不得低于50㎡。不得设暗间。
  5.1.5 门厅、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
  5.1.6 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7 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8 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9 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
  5.1.10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1 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2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3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沐浴场所
  5.2.1.1 一般要求
  a)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b)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c)更衣橱牢固,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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