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浴场
配有浴区、餐厅、影视厅、休闲大厅等,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场也可称为会馆、俱乐部等。
3.2 桑拿中心
配有浴区和保健按摩区域,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保健、休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桑拿中心也可称为会所等。
3.3 浴室
配有浴区和休息更衣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搓背、修脚等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室也可称为浴池、洗浴中心。
3.4 足浴店
提供一定的营业场地,运用专业的技术技艺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 开业要求
4.1 行政管理要求
4.1.1 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 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 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4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