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沐浴、足浴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本市沐浴、足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第3号)精神,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沐浴行业协会、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彪、陈伟、郑明棣、马娜。
本标准于2006年9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足浴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服务经营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足浴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790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359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