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

  2.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坚决注销种子公司,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但应鼓励和支持其深化改革,逐步发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3.已实行站、司分设,属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剥离生产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的生产经营职能部分应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4.对当地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外地种子企业又不愿进入的部分边疆县,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与外地种子企业协商委托代销事宜,承担本地的良种供应工作。
  (四)做好政企分开有关人员善后工作。政企分开后,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企业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业工作的应在农业系统内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变。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五)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能达到总体上不扩编不增人的要求。
  (六)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七)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