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06]1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任务
(一)改革目标任务。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各地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二)改革工作要求。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一要机构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二要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三要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不得再有出资人和被出资人的关系。
二、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三)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各地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
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