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101号 2006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规模企业的监控分析,科学有效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统工作,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明确调整创新发展思路,现就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将2006年底达到规模的工业
企业切实纳入县级统计和经济运行监控范围,做到数据及时准确,情况反馈通畅。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的重点是符合条件的规模企业应统尽统,全面真实反映我市工业企业现状,切实把达到规模的企业纳入到全市经济发展的一盘棋上来。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据
统计法配备统计专职人员,按期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县(市、区) 必须有一名领导
主抓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并将入统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县(市、区)2006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年初已分解到各县(市、区)的规模企业入统户数要落实到企业;对属地凡核定要保留的煤矿在2006年达到规模企业的,纳入统计范围。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搞好煤矿企业衔接,配合统计局理顺企业入统基础性工作。
三、各县(市、区)由工业主管部门牵头,统计、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新入统企业统计指标应与税务管辖的规模企业纳税人范围和指标保持协调一致。做到核算口径、时间、数据一致,不漏报、少报。要将拟入统规模企业情况及时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县市两级部门共同做好衔接工作。
四、各县(市、区)对符合规模企业标准、尚未办理统计报送手续的企业,必须在指定时间之前补办统计报送手续,与税务部门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对拒报或迟报企业,统计局要依据统计法规进行处罚,并书面建议税务或工商部门对这些企业缓发有关票据或推迟年检。
五、各县(市、区)规模企业统计单位一经确定,必须按确定的统计单位上报统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合并或分解统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