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结合省级事业单位改革,对现有的服务机构进行论证、评估,选择一户有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改建为公益性的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作为服务企业的核心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资质信誉好,具有服务实力的各类劳动、土地、会计、审计、培训、律师、管理、咨询、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使其成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专业服务机构。推动组建中小企业服务行业协会,使之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服务体系建立和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州市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企业的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服务中心的建立。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搭建通道,为供求双方联系、联络提供相应的便利,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四)扶持一批中介服务示范单位。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中介服务机构现状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评估、筛选、确认,推荐为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并颁发“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证书和牌匾。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企业认同度高、社会评价好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必要的扶持,并通过传媒向社会进行宣传,扩大其知名度,支持其更多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机构牵头建设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人化治理”的原则,鼓励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围绕创业培训、信息服务、融资担保、技术创新、维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建设相应的服务平台。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等平台,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创造公平竞争机会,使各类服务组织在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不断成长壮大。
(六)加强对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价格管理、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诚信和质量意识教育,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乱收费行为,促进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就业管理,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服务。政府主导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要严格自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的服务。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拓展有需求的服务,不断推出质优价廉的服务项目,打造服务品牌。坚持按保本、微利、低限和中小企业可承受的收费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良性的、优质的服务,实现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双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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