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融资担保服务平台。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67号)的相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4.建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制订和实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计划,支持建立各类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网络,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技术开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生产力促进等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的专门技术实验室和测试基地向中小企业开放。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诊断、技术鉴定活动。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研发,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生产工艺,走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建立维护权益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权益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治企能力。鼓励法律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服务热线,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完善措施、积极推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牵头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人事、劳保、质监、工商、税务、国土、统计、金融、证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财建[2004]124号),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在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办法,用于创业培训、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信用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服务组织给予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资助,对委托其它商业性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