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校园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5、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协助当地政府救援和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
(二)市公安局
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协助做好学生上下学时段交通安全工作;
4、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市卫生局
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2、督促、检查校园周边商店、饭店及小摊点食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清理;
3、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卫生状况。
(四)市建管委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立即依法责令排除;
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
4、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六)市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对校园周边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七)市司法、公安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八)市公安、卫生、交通、建管等部门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六、创建与验收
2007年,创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评选将取代创建市综合治理模范校评选。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创建条件、标准和要求提出本校创建规划,填报《太原市中小学创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申报表》。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会议记录、实地查看、问卷调查、召开师生座谈会、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达到市级“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的学校方有资格申报省级“平安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