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5 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营业面积和席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美发店面积不少于20㎡,理发席位不少于三个;
  --美容店面积不少于50㎡,美容席位不少于四个;
  --美甲店面积不少于20㎡,美甲席位不少于三个;
  --美体瘦身店面积不少于60㎡,美体席位不少于四个;
  --综合性美发美容店面积不少于80㎡。
  5.1.2 洗头区、顾客等候区等其他辅助服务设施区域不得低于5m2。不得设暗间服务。
  5.1.3 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4 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排水设施畅通。
  5.1.5 新建美发、美容店周边5m范围内不得有公用的厕所、垃圾箱、粪池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
  5.1.6 布局合理,按照服务流程设计各服务功能区,休息区域应占营业面积的10%以上。
  5.1.7 美容店、美体店和十个席位以上的美发店应设厕所。
  5.1.8 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9 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10 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
  5.1.11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标准的规定。
  5.1.12 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3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和用具用品齐全。
  5.2.2 经营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专业设备仪器、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2.3 上下水道畅通,营业用水温度适宜、稳定,供应有保证。
  5.2.4 经营场所层高不得低于2.6m,采光良好。
  5.2.5 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