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所称的美发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理发、饰发、护发、修面、肩部以上按摩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发店也可称为理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
3.2 美容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容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修饰美容、文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容店也可称为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
3.3 美甲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甲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按摩和皮肤护理、指甲修整、人造指甲、艺术美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甲店也可称为美甲沙龙等。
3.4 美体瘦身店
本标准所称的美体瘦身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体、塑身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美体瘦身店也可称为瘦身店、美容健身会馆、SPA馆等。
3.5 综合性美发美容店
本标准所称的综合性美发美容店是指含两项服务内容以上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综合性美容美容店也可称为美发美容中心、美容城、美发美容公司等。
4 开业要求
4.1 行政管理要求
4.1.1 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 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 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4 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
4.2 行业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