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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美发美容行业的管理,规范本市美发美容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本市美发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第3号)精神,结合上海美发美容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国彪、陈伟、张晓玲、石恒喜、马娜。
  本标准于2006年9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的美发店、美容店、美甲店、美体瘦身店和综合性美发美容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790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美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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