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给人们带来喜庆消费和精神愉悦的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生产操作违规、质量不合格或者运输燃放不当,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强化安全监管职责,使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并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安全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流通领域烟花爆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供销部门:发挥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完善经营配送制度,在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