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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按照《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实施;
  (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节能篇(章)"分别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实施。
  (三)除(一)、(二)项规定外,集中式空调设备总容量超过50×104kcal/h或蒸汽锅炉总蒸发量超过4t/h(热水锅炉总容量超过200×104kcal/h)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中设独立的"节能篇(章)"。
  第七条 "节能篇(章)"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编制。
  第八条 年能源消耗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年能源消耗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和评估报告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施工,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市节能监察中心通报。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规范和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工程项目采用文件送检、现场检查、评价测试等监察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设计单位根据市节能监察中心的通知,将与节能相关的设计文件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审查,市节能监察中心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书面通知送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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