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经节[2000]第435号)


各区、县、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浦东新区及各设计院、有关企业节能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书能管理,将节能工作从规划设计的源头抓起,并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是抓好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及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及投运。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项目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工程项目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本市计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项目的节能工作。其有关的节能行政执法,可以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