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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现有350余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年使用炸药5000余吨,雷管1000余万发,索类产品100余万米。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广泛宣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教育群众和涉爆从业单位自觉遵守《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管理好民用爆炸物品。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行为加大非法民爆物品收缴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各部门要紧密配合,落实责任,抓住重点,彻底切断民爆物品向社会流散的源头和渠道。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隐匿私藏爆炸物品行为,加大非法爆炸物品收缴力度,不留死角。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妥善处置,严防事故发生。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民爆物品监督管理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及时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做到管理不错位,监督不失控。一是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小数量、大跨度、长距离运输,杜绝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许可审批的监督;三是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许可签发管理,建立健全许可单位和被许可人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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