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自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区享受城市“两免一补”政策学生数超过省核定数的,所需资金由市、区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受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市政府要求,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分担,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纳入教育经费预算支出基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要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体制,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积极推行学校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制定校长、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和交流、轮港制度,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
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面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学校收费、校舍维修改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