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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比例分担。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按照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
  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校舍维修改造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
  (四)巩固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必须足额安排教职工工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地方政府出台的教职工各项政策性补贴、津贴项目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生活条件。严禁挪用公用经费和以向学生收费发放教师津(补)贴。
  三、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工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全面试行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三)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各县(市、区)加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力度,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根据中央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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