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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12)2006年证照齐全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因证照过期未进行2006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其日常瓦斯管理按上年度批复等级进行,待恢复正常生产后,在两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13)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井下一线作业班组按规定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14)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承包方再次转包、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不得组织复产验收。
  3、复产验收程序
  市属煤矿复产由市煤管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参加组织验收。县(市、区)、乡镇煤矿复产,由煤矿提出复产申请,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办),经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报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批准。批准复产文件抄送市煤炭局。
  (二)复工验收
  1、复工验收范围
  已经省、市煤炭局批准领取开工报告或联合试运转报告的新建、扩建、改建矿井。
  2、 复工验收条件
  (1)有煤炭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取得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安全设施专篇已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 有2007年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
  (5) 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进驻施工现场;
  (6) 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注册登记;
  (7) 已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矿山救护大队签定救护协议;
  (9) 组织全员职工培训,瓦斯员接受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10) 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3、复工验收程序
  复工验收程序参照复产验收程序。
  县(市、区)批准复工文件抄送市煤炭局。
  二、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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