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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供电等部门实施。
  (一)复产验收
  1、复产验收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要求,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2、复产验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煤矿,可以进行复产验收:
  (1)“六证”齐全有效;
  (2)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3)参加市、县、矿三级组织的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员、技术员参加市煤炭局组织的业务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进行培训;
  (4)按规定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作业规程,并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5)实行壁式回采,并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操作,能保证按作业规程正常循环推进;
  (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并做到定期调校和标定,煤矿下井人员配备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压缩氧自救器;
  (7)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8)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乡镇煤矿必须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省煤炭局印制的专用合同书),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9)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0)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
  (11)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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