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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品监管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整合、规范、特色、品牌发展之路,提高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健康安全。 
  二、监管对象及范围
  (一)监管对象:生产加工人员7人以下(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地处偏远农村、有固定场所、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以手工制作为主或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在本地小范围销售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二)监管范围:全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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