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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六)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亚市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七)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和国家的规定执行,是否被挤占、挪用;

  (八)各类投资、融资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九)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因管理控制乏力而造成损失浪费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开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十一)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项目必审制,重大设计变更和金额较大的工程签证是否科学合理、真实发生;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十三)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被挪用;

  (十四)各类投融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一)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设计评审制、竣工验收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定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监督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制、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等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安排审计若干项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审计等情况,并对融资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财经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土地征收、征用情况是否合法,房屋拆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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