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公示、挂牌督办及立案、销案制度,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消除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四)进一步推进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海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能力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区管委)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十一五”普法内容,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三亚市消防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的作用,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对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重大消防事件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布,着力构建社会消防“大宣传”格局;教育、科技、司法、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每月留出一定版面和频度,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广告企业有义务宣传消防知识的责任,应确保一定时段和版面无偿宣传消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和进农村“四进”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机制。
(二)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加快建立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要依托消防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安、从业人员以及建筑工地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加强对进行电焊、气焊以及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护、检测、监理的人员等的消防培训,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