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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适应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市政府建立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三亚市抢险救援专业队,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于2007-2009全面建设“三亚市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应急中心”。积极改善条件,进一步提高一线执勤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待遇,参照三亚市公务员统一性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实施政府同酬,由市财政解决消防官兵同等补助经费,落实从优待警。

  要积极创新消防力量增长方式,采取现役消防体制与合同制消防体制、预备役消防体制等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出资,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聘用消防文职人员”等措施,逐步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确保消防警力与消防工作相适应。

  (六)大力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实施。建立交通、治安、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功能。积极推广消防科技新成果应用,实行全市建筑物火灾报警综合监控,提高火灾预报科技水平。在红旗街等老城区火灾隐患突出的部位试用小型场所简易自动喷水系统等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四、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城郊结合部“三合一”建筑及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筑物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施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存在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等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一律实行“一次性死亡法”,当场“清场”,暂停营业。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商务、交通征稽等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得予以年审。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应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反行为,净化市场,提高消防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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