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检验单位: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迁出、迁入安装、过户、停用及报废的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出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一);
2、原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见附件二),收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二手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入安装告知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原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3、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5、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三、过户(产权转让,设备现状不变)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特种设备过户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由特种设备接收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见附件三);
2、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4、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四、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