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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跨地区的事业资产调剂,同属一省两地级市之间的,可由两市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分属不同省两市之间的,由两省财政部门协商同意;
  (四)跨政府级次的事业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报有管辖权的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如有必要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
  (五)同一部门或跨部门事业资产与行政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批准。对于土地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资产,调剂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调剂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超标配置和闲置的房屋、车辆,由财政部门提出调剂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进行调剂。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剂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低效运转的、利用率低的、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房屋、车辆除外)。
  为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人员调离时,原配备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清理,及时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处置。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九)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另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无偿调拨。
  第四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下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实行)。一次性成批处置固定资产,单件价值虽低于一万元,但总价值超过三万元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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