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五”期间主要政策措施
为顺利完成本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实现预定的目标,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贯彻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促进充分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降低失业率。
--优化产业结构、投资政策,促进就业岗位的稳定增长。配合产业升级和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在提高投资效益的基础上,兼顾效益型经济和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发展,引导和鼓励向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的投资,增加经济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拉动力,实现就业岗位的稳定增长。
--进一步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第三产业,着重发展社区就业,引导和鼓励劳动者流向第三产业。
--鼓励企业尽可能多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促进就业。
2.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落实对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失地无业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他们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3.全面实行就业实名制,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和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为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2006年在全市实施就业实名制,完成城乡适龄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建成城乡适龄劳动者电子信息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城乡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
4.以统筹城乡就业为重点,在全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社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达80%以上;90%以上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建成充分就业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已登记失地农民就业率达80%。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完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在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机制,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