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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特殊原因需核销的债权。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行政单位核销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批准核销损失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九)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另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进行审批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勘察。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全部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处置。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随意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确需捐赠的,须列出捐赠资产明细清单,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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