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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进行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
  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五)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汇总统计年度行政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九条 各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在使用过程中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采购、验收,负责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报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状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行政单位等根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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