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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整改指令,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分管领导、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管辖范围内3个月连续发生两起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3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加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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