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
(二)属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
(三)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经委在批准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核定该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额度范围。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在企业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专项鉴定合格后,计划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获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并获得国家拨款或者贷款贴息的,经市经委批准,按照1:0.7~1的比例进行贴补,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将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可以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并享受新产品试产的有关优惠。
第二十九条 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或者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或者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计划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需要聘用国外专家的,可依据聘用令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第三十条 对于计划项目专利方面的资助,按照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业专利资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获得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市经委批准的项月申请书和款额,与项目承担企业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