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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经委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20天内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一)符合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期限;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达到效果;
  (三)资金结算情况;
  (四)项目鉴定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市经委对计划项目予以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致使项目延期验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吸收与创新项目,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完成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专项鉴定:
  (一)符合指导目录的;
  (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前款(一)(二)(三)项的要求进行专项鉴定。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计划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市经委应当定期将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项目技术开发经费的半息贷款。企业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的,经市经委批准,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贴息数一般为半息。
  企业办理贴息手续时应当提供计划项目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数额按照不高于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经费10%的比例进行补贴。市经委根据计划项目的技术难度、关联度、先进性和投入经费等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数额。
  享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其补贴数额中应当扣除获得的低息贷款或者贷款贴息的补贴数。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重点支持下列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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