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内外市场情况分析、经济效益预测、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指标;
(五)企业概况和承担项目条件;
(六)项目经费概算。
第七条 市相关委办局、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总公司、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盖章后,于当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送市经委。
第八条 市经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采用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形式,并由评审组提出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项目评审的制度,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市经委依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结合指导目录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等综合情况;确定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对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市经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市经委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批准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 市经委负责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市经委委托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有关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要求,进行定期跟踪。创新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上报市经委。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指标明显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致使项目不能启动的,或者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督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经委对发生第(三)(四)(五)项情况的计划项目可以直接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事项后,应于30天内申请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