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规范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技术吸收、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编制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有关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经委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项目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委每年公布一次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市经委于每年九月,通过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按照指导目录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经委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一)市相关委办局;
(二)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
(三)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无上报渠道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创新服务中心申请,由创新服务中心上报市经委。
第六条 企业应当填写《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一式四份,按第五条规定的途径上报。
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意义、国内外技术水平;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
(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