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政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铁岭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铁岭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一)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园、文体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贸易市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养殖场(加工基地),规模以上企业的重要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