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5.公路路树砍伐
6.公路渡口设置
7.国省干线公路收费还贷建设项目、收费期限、收费站设立和调整
8.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
9.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开工前期审批
10.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1.跨省、市经营道路运输业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教练场的开业、歇业、停业、变更
13.跨省、市道路旅客运输运价
14.三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运站
15.营运客车技术等级评定
16.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经营性教练场年审
18.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的核发
19.省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证》年审
(三)保留核准事项(18项)
1.县、乡级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发货运《道路运输证》年审,出租车管理处发送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
3.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审,汽车配件经销业年审
4.汽车二级维护定点厂年审
5.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
6.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港监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
7.船舶登记
8.核发船员适任证书
9.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10.船员证书年审
11.出租车管理处对人力三轮车《营运证》年审
12.县、乡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13.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上岗证》考试、发证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核发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核发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辆准驾证》核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证》核发
18.铁岭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运价
(四)下放审批事项(6项)
1.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
2.县(市)区道路零担货运审批
3.设立乡镇船舶制造(修理)厂点
4.普通货物运输
5.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6.二、三类机动车配件经销业
(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
1.跨市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
2.个体(联户)从事省、市营业性水运
3.跨市水上旅游运输企业筹建、开业
十七、市水利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5项)
1.取水许可
2.在市管河道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
3.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方案及挖砂、采石、占河等各类活动
4.水土保持方案
5.中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二)保留审核事项(2项)
1.省审批取水许可
2.市、县(市)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
1.市管水域纳污能力
2.发放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五等)证书
3.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4.水产养殖使用证
十八、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
1.农药经营资格证、产地检疫证及调运检疫证
2.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
3.种子调运手续、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保留审核事项(6项)
1.发放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合格证
2.涉农性收费项目
3.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农村审计机构的人员资格认定
4.农业污染整治区,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的报告及向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
5.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管理
6.肥料登记
(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和收购
(四)保留备案事项(2项)
1.向国外提供(交换)出售蚕品种资源,进出口蚕种
2.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
(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一级野生植物采集、进出口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
3.科研技术成果审核
(六)取消核准事项(1项)
引进果树种苗
(七)取消备案事项(1项)
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
十九、市林业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1项)
1.集体森林卫生伐、集体公益林(含天然林)及特殊原因林木采伐
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临时占用林地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4.省内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明
5.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和利用
6.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携带、邮寄
7.国有森林主伐(更新伐)
8.国有森林林分定向培育采伐
9.国有森林卫生伐,国有天然林、公益林及特殊原因林木采伐
10.禁猎区、禁猎期
11.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明(含木炭)
(二)保留审核事项(14项)
1.木材检查站设立
2. 征占用林地
3.林木良种繁育中心
4.林木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
5.林木种子调运
6.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携带、邮寄
7.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8.狩猎场设立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
1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
12.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采集
13.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
14.分项林木采伐限额串用
(三)保留核准事项(1项)
发生病虫害林分进行卫生抚育
(四)取消审批事项(14项)
1.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2.兼职检疫员聘用证书
3.集体森林卫生伐、采伐许可证发放
4.集体公益林(含天然林)及特殊原因林木采伐许可证
5.集体用材林透光抚育
6.集体用材林生长抚育
7.集体用材林主伐
8.集体用材林透光抚育采伐许可证发放
9.集体用材林主伐采伐许可证发放
10.集体用材林生长抚育采伐许可证发放
11.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明
12.国有森林透光抚育伐
13.国有森林生长抚育伐
14.国有森林低产林改造
二十、市畜牧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3项)
1.兽药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