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殡葬用品门点设置
4.婚姻介绍机构
5.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市直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保留审核事项(21项)
1.各级基金会
2.公墓建设
3.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4.命名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人员(伤残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证件换发补发
6.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
7.军队复员干部接收
8.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条件、去向、计划
9.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设置
10.省级双拥模范城
11.为孤儿、弃婴服务的福利事业机构
12.涉外、涉港澳台投资共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13.承办市内地名图书
14.乡(镇)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界线或隶属关系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15. 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议书及附图
16.县级及乡(镇)行政区划命名、更名
17.城镇街、路、巷、楼门牌安装(国家标准)
18.各县(市)区福利彩票发行规定和办法
19.市属福利机构(含民办敬老院)
20.国家三级殡仪馆
21.殡葬设施
(三)保留核准事项(6项)
1.全市性及跨县(市)区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年检
2.市直所属及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年检登记
3.国内收养登记
4.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申请收养
5.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
6.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
(四)保留备案事项(1项)
社会福利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残疾职工花名册
(五)取消审批事项(2项)
1.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市级双拥模范城
(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
1.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年检
2.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七)取消核准事项(1项)
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
十、市司法局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十一、市财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22项)
1.市直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市直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2.市直单位车辆编制
3.本级涉农部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
4.县(市)区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扶贫资金审批、管理
5.售房资金的使用管理
6.住房公积金
7.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合理
8.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预、决算审查
9.市直代理记帐机构
10.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破产、出售等涉及的有关财务事项
11. 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处理等财务事项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回收投资
13.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发生的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费用支出的项目
1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住房资金收支预、决算
15.市级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和财政性借款)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竣工财务决算
16.市级预算收入、市县(市)区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
17.市本级各部门预算
18.市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
19.市直预算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帐户
20.国有资产中跨市、跨主管部门不同产权主体单位之间无偿划转
21.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
2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清算的划转撤并资产和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毁损
(二)保留审核事项(12项)
1.工资及补贴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
3.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4.市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
5.市级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6.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
7.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及文化事业发展建设费
8. 市级财政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9.特殊行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10. 地方国有独资企业用公积金补亏或转增资本以及核销公积金或实收资本
11.市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1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保留核准事项(5项)
1.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3.全市市直企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4.罚没许可证发放
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四)保留备案事项(8项)
1.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大修费用待摊或预提
2.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生会计调整
3.财政登记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5.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6.行政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商品化、非商品化、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
7.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会计委派
8.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配股转让等
(五)取消审批事项(26项)
1.一般行业(企业)的年度报表
2.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无形资产超过企业注册资金20%
3.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3年以上应收帐款转作坏帐损失
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发生损失转作其他应收款
5.非公益性捐赠或赞助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7.购买商品房资金来源审批表
8.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票据的印刷与发行
9.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0.银行帐户开设
11.非生产设施建造
12.费用收支计划
13.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变动
14.会计调整
15.财务会计机构
16.资金运营预算
17.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18.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
19.对外投资
20.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实施工效挂钩
2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
22.会计委派工作
2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4.市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25.事业费审核拨付
26.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法人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市人事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方案
2.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干部调配
3.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