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区公安部门应按照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求,组织维护好现场秩序,对干扰、阻挠强制拆除,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的村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合法建设部分,在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三、实行分类指导,实现村民建房有序管理
(一)村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联合建设住宅小区。
(二)列入太原市城中村名录及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村庄,村民不得在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新建、改建和扩建。确系危房的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可在原址上重新申报,经批准后进行翻建。
(三)太原市城中村名录外的村庄,村民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及设施须符合规划要求。
四、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村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村民宅基地上建房(新建或翻建)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没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村委会(居委会)必须预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办(乡、镇)进行初审。
(四)所在地街办(乡、镇)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审核。
(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办(乡、镇)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开工意见并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六)区行政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