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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
(并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建立市、区、街办(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四级联动,职责明确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村民建房有关政策的制定、成片建设规划编制,对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村民建房管理。
  区规划分局负责村民宅基地上建房审批复核,提出规划意见,进行批后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村民宅基地上违法建设查处。
  街办(乡、镇)负责本区域村民宅基地建房初审。
  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及建房监督管理,配合区行政执法分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违法建设
  (一)1998年以前有批准文件,并与批准文件核定的建设面积、层次相符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和2006年8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发布前,核定的宅基地上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建筑为合法建筑;其余视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由区规划分局确认,报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审定;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意见由区行政执法分局提出,报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
  (三)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村民宅基地上在建的违法建设由区行政执法分局统一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工程项目施工前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承建施工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太原承包建设工程。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继续施工或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拆。
  (四)村民宅基地上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和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予以强制拆除。其余违法建设可在今后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逐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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