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消防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各类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能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需要。开发区、工业区等在开发建设中,要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2007年底要全部完成县级市(区)以上城市消防规划及所有沿江开发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消火栓建设要100%达到国家标准。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市规划新建一批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预警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保障,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