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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五)建立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公安派出所的基本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力度,努力把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园林、文广、旅游、体育、宗教、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之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行政审批、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六)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种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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