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性设施用地和绿地率控制指标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本地项目用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供地情况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地方,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四)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供的,省里将扣减该地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五)加强土地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供地情况组织两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要督导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要会同省监察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各市县要建立用地台账、耕地实际保有量台账、基本农田保有量台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已造地台账。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全省耕地保有量底线和各市县确保耕地面积的底数,设红色、绿色、蓝色台账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为红色台账,蓝色为造地增地多的地区台账。对于红色台账管理的地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重大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通过委托协议异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要实地复核,并及时变更耕地保有量台账。
(七)省国土资源厅每月要将全省建设用地审批有关情况综合汇总报省政府,每季度将全省供地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六、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都必须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沟通,主动配合,提前介入,积极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服务工作。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对符合条件的,省林业厅要在收到报批材料2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建设项目涉及环评工作,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要在收到报批材料25天内完成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符合条件的,要在5天内完成审批。财政、经贸、交通、教育、外经贸、铁路、水利、电力、重点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同支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对省发改委等部门有意向核准或批准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开展有关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要在受理申请后15天内完成用地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制度规定,安排使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