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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实行建设用地批前公示制度。今后,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允许公示的之外,报批的每宗土地都要进行两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重大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
  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事时限。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具体时限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之前,必须在当地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5天。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所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后10天内完成上报工作。设区市本级组织报批的用地,上报之前,必须在本市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5天。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要在3天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单位限期补报完善,逾期不能说明原因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将用地请示和所有上报材料一并退回。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5天。对符合条件的,在收件后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报省政府,超过时限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在收件后3天内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缴费通知。有关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的15天内,必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逾期不全额缴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该用地批准文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并暂停该设区市建设用地的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努力把好所报批材料的质量关,并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报批材料质量不高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指导。
  五、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一)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公布制度。对经依法正式批准的每宗土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都要及时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布。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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