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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制度。从今年起,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月份按省上年下达各地计划数的50%向各设区市下达用地预安排,待省政府批准的正式计划下达时,再分别冲抵各设区市的预安排指标。
  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地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其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一般修改的,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政府逐级行文报省政府审核或批准。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或修改方案,必须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办法。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补充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组织完成,本县不能完成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在本辖区异地开垦。设区市之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签订耕地开垦委托协议以实现占补平衡;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并缴入省财政专户。
  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床评估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外,其它不再评估。评估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划定。
  三、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冠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呈报省政府;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办理用地批复文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缴纳有关规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件。
  四、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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