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9号 2007年1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推进全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九)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
(十)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拟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涉及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如大部分占用规划范围内的,按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分拆申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二、完善用地计划、规划调整和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