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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二级管理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登记备案的项目汇总,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汇总表》(见附表三),报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第五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但属一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自收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加盖主管二级管理部门的公章后,上报一级管理部门。一级管理部门自收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见附表二)上,加盖"项目确认章",一式三份。
  第六条 获得确认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是项目单位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规划、房地、环保、安全监察、消防、卫生监督、海关等)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凭该表复印件办理手续。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固定资产投资预算10%以上的调整,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按原程序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项目登记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实施的,应向原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注销报告表》(见附表四),原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
  第八条 登记备案项目正式生产前,项目单位应办妥具体竣工手续,然后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五),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原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的项目加盖公章或确认专用章,作为项目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在项目登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和违反规定的项目,可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顿或停止建设;通知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通知规划、房地、环保、财税、海关、安全监察、消防、卫生监督、证券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整顿或停止建设而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尚未正式颁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之前,本办法作为本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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