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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沪经技[2002]47号 2002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加强全社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的精神哥和市政府职能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三)不造成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
  (五)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下)、浦东新区内建设2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上统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以及符合以上条件,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三条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为本市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的一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原材料工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l000万美元)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登记并管理。
  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授权,市级委、办、局及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见附件: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名单),为其隶属企业,和区县经济委员会(或等同管理部门)为其所属管理区域内的限额以下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额1000万元以下,原材料工业项目2000万元以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登记并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后续阶段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一式三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其二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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