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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定。

  1.企业参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经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经起草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起草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四)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困难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诉讼,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请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五)加强对企业兼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或品牌(含老字号)被外商收购时,被收购企业需事先向企业所在地经贸委、科技局报告,其中涉及所属国有企业的,须同时报告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

  2.凡被外商收购企业商标为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或企业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曾获政府奖励的,收购方须向市经贸委出具奖金回收上缴承诺书,其奖金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奖金利息,回收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3.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被外商收购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其中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国资委参与审核确认。凡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收回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级以上财政部分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由收购方按评估价乘以财政资助比例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回收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4.凡被外商收购企业为苏州市老字号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涉及老字号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的,收购方须与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其无形资产经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按评估价值的1.5倍向收购方收取无形资产转让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八、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一)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全市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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