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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对在苏州新建的纳入中编办编制和中央财政预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

  3.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新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认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4.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在我市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的,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投资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固定的场所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国(境)外研发机构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它条件与独立研发机构相同。

  (七)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以其为主承担的上述计划子项目)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获得国家、省项目资金情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科技计划配套经费中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七、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设立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优秀专利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

  3.鼓励专利成果转化,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重大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二)推动企业争创品牌。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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