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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对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申报渠道,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委择优纳入各自相应计划渠道给予立项支持。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依据《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的要求报所在市(区)科技局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

  六、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的建设。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

  (二)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对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由所在市(区)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相应计划中优先立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同一创业园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的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计划渠道择优给予支持,同一创业园不重复支持。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科技部门审批确认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对科技部门认定的已建立的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综合性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络、信息数据资料库、种质资源库、行业共性技术开发设计和大型综合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在新购入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市、区科技局申请市科技条件计划立项,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照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内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所购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扩充有示范意义的新技术服务功能时,可以申请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四)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五)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1.经科技部门申报的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共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

  2.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由市经贸委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六)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1.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各市(区)在当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时,优先安排其用地计划,对因计划指标紧缺无法安排的,积极向省争取增加计划。并及时做好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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